(2015)成郫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弟华与刘艳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