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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弟华与刘艳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