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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淑芬与张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芬,张成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342号原告高淑芬,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于涛,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集民,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林,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芬与被告张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成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返还原告373元,由原告负担373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