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根怀与田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根怀,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农民。被执行人田永岗,男,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住陈村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根怀诉田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永岗履行了3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剩余案款由田永岗于2015年4月份起每月向申请人李根怀履行1000元,直至该案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