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玉春与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春,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水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唐玉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诉讼代理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克烽。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被告:陈水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春诉被告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