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饶爱英、汤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爱英,汤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饶爱英,女,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汤辉荣,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崇仁县。本院执行的饶爱英与汤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标的9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崇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旭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