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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延龙与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龙,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周延龙。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董事长。周延龙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全通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施恒勇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合计2195433.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全通公司已停产歇业,其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全通公司已停产歇业,其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俊审判员  陶双庆审判员  纪明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跃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