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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志民与干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民,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干春华,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林海,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燕,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志民申请执行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刘志民提供被执行人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志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如发现被执行人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