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林妹与张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妹,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妹,女,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6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113号原告陈林妹诉被告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健银行存款32,300元,被执行人张健尚欠付款项12,592元及利息,故由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健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陈林妹表示同意视被冻结账户在冻结期限内的余额情况再确定是否要求法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林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11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健给付款项12,592元并承担利息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林妹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