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成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均超、王军钧与孙茂迪、刘妮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超,王军钧,孙茂迪,刘妮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成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孙均超,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王军钧,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茂迪,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妮娜,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辉晓人民陪审员 王 妤人民陪审员 唐洪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