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桂霞与被告申广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霞,申广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姜桂霞,女,1970年2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申广立(利),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姜桂霞与被告申广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广立(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桂霞诉称,2013年6月9日,被告付工人工资缺钱向我借款24400.00元,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并为我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是被告书写的,被告在借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当时借款及出具借据时有李杰和孙晓贵在场见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给付。被告现去向不明。我起诉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400.00元及替被告垫付工人工资款10000.00元,诉讼期间我变更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400.00元,另项请求在本案中放弃主张了。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申广立(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原告陈述及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借据原件一张、出庭证人李杰、孙晓贵的证言和本院依法调取的开鲁县麦新镇林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申广德出具的证明、开鲁县公安局麦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各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付工人工资缺钱向原告借款244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方提供的借据原件一张予以证明。经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给付,已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利益。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广立(利)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桂霞借款本金244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被告申广立(利)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交纳。如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再承担执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策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人民陪审员 刑宝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庆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