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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终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过瑛与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过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芳瑛,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过瑛。委托代理人王耀华。上诉人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过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竞艳审 判 员  钱 菲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