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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建忠与陕富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忠,陕富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忠。被执行人陕富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忠与被执行人陕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建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