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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力滨与赵海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滨,赵海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力滨,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熊延明,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海龙,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滨诉被告赵海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力滨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力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力滨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