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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7年8月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系李某甲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28号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楚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由李某乙支付给李某甲的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1200.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