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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5800元、照顾王某甲费用1500元,合计730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银行存款7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佳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