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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娜诉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娜,凤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吴娜,女。委托代理人:王居民,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公安局,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法定代表人:王尔烈,职务:局长。原告吴娜诉被告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娜承担。审 判 长  于长义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