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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冯志军与乌鲁木齐雪众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志军,乌鲁木齐雪众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志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雪众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撒玉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冯志军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雪众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众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雪众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撒玉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冯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志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冯志军预交),由上诉人冯志军自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颖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