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趁心、姚建会与袁克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王趁心,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姚建会,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克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趁心、姚建会与被申请人袁克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趁心、姚建会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380元,退回申请人王趁心、姚建会。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