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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钟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钟某、肖某(另案处理)夫妇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xx号出租房内摆设“六合彩”投注点,以销售“六合彩”的方式供人赌博。同年4月1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投注点,抓获被告人钟某、肖某等。至被查获时止,该投注点累计销售“六合彩”25期左右,投注额达人民币3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陈某甲、张某、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款收据,“六合彩”彩报,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