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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占田、武玉春、徐艳秋、王岩诉石建伟、姜海福、张海涛、张小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田,武玉春,徐艳秋,王岩,石建伟,姜海福,张海涛,张小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10号申请人:王占田。申请人:武玉春。申请人:徐艳秋。申请人:王岩。法定代理人:徐艳秋(系王岩之母)。被申请人:石建伟。被申请人:姜海福。被申请人:张海涛。被申请人:张小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特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石建伟驾驶的、姜海福所有的冀H7M2**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为70000.00元)和张海涛驾驶的、张小欣所有的冀HR39**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为30000.00元),保全金额合计为100000.00元,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占田、武玉春、徐艳秋、王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石建伟驾驶的、姜海福所有的冀H7M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张海涛驾驶的、张小欣所有的冀HR3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