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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以上贬价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中路轮胎市场一无牌档口,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10月30日21时许,李某在上址接受陈某甲太、梁某甲弟等人投注“六合彩”,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52张。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中路轮胎市场一无牌档口,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10月30日21时许,李某在上址接受陈某甲太、梁某甲弟等人投注“六合彩”,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52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