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弥执字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欧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弥执字570-1号申请人欧某某,男,1970年8月11日生,白族,中专文化,居民。被执行人罗某,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欧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0元(含本金170000元、利息10000),申请执行费2600元,合计182600元,罗某已于2014年12月18日交款100000元,2015年2月16日交款826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4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