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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昭娟与许建良、余国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娟,许建良,余国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80号原告:王昭娟。被告:许建良。被告:余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娟与被告许建良、余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