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恒志,系辽源市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恒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