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法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白银忠诉陈仲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忠,陈仲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法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忠,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陈仲仲,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托法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陈仲仲在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代发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白银忠与被执行人陈仲仲于2015年2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仲仲在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代发工资每月3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