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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2001年12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系申请人张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8号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6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张某丙支付给张某甲的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育费3600.00元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