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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美清与许沧洲、王庆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清,许沧洲,王庆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372号原告林美清。委托代理人施列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艳微。被告许沧洲。被告王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清与被告许沧洲、王庆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美清以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美清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黄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