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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疏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与喀什强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疏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喀什强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疏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喀什市。被告:喀什强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显勤,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疏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诉被告喀什强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令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晚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