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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石某某,女,1955年11月9日出生,回族,退休干部,住唐山市开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申请人石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28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金某甲愿以其名下的住房一套、金某乙愿以其名下的住房一套、金某丙愿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28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28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尔东审 判 员  张玉庆助理审判员  孙大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