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65-1号申请人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杨传杰,经理。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文佳,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该案起诉,本院已作出(2015)禹商初字第61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法保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