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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德胜集团攀枝花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四川省德胜集团攀枝花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西执字第31号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德胜集团攀枝花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西劳人仲案(2014)055号裁决书,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德胜集团攀枝花煤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14)0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余兴红执行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