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晓侠与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侠,朱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李晓侠,女,汉族,1964年出生。被告:朱虹,女,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侠诉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侠及另案原告毛学英、曹仕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虹位于泗县泗城镇虹都大厦1-B13号、泗城镇国防南路东侧五金公司大楼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晓侠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虹位于泗县泗城镇虹都大厦1-B1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000221**)、泗城镇国防南路东侧五金公司大楼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30042**)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