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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芹诉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芹,绥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陈淑芹。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树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芹诉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释明原告同意撤回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忠文审 判 员  时 昕人民陪审员  王凤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