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李兰英、李朝生等与王洁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李朝生;李雪梅;李雪玲;李雪姣;李雪峰;王洁;王海溶;王之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兰英,女,194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原告李朝生,男,194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雪梅,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雪玲,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雪姣,女,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雪峰,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宁秀梅,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洁,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被告王海溶,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之涵,男,50岁,汉族,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英、李朝生、李雪梅、李雪玲、李雪姣、李雪峰与被告王洁、王海荣、王之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英、李朝生、李雪梅、李雪玲、李雪姣、李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英负担。审判员 李 建 英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许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