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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金鑫、王建彭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鑫,王建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刘金鑫。原告王建彭。原告刘金鑫与被告王建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金鑫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