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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合与被告王玉芹、王新龙、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合,王玉芹,王新龙,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王德合。被告王玉芹。被告王新龙。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巧燕,系被告王玉芹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兴海。被告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刚。委托代理人许爱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柁,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旭华。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该街办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奎博,男,该街办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合与被告王玉芹、王新龙、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3元(原告预交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0元,3046.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