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献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献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55号罪犯陈献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贺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献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献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以(2003)桂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2009年4月、2011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献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献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献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重病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献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