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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张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0号裁决书、(2015)洛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363926.46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周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