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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特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元萍要求宣告王子铖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元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特字第001号申请人段元萍,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医生,大专文化。申请人段元萍要求宣告王子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元萍诉称,2009年6月26日,王子铖在临沧学习返家途中和朋友到云县益忠KTV喝酒,当夜王子铖没有回家。申请人及其家人寻找未果,于2009年6月28日向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报警,请求帮助查找,但至今未查找到王子铖的下落。故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子铖死亡。经查,王子铖,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812062814,户籍所在地为涌宝镇中心卫生院生活区010号,与本案申请人段元萍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6日,王子铖和朋友到云县益忠KTV喝酒娱乐,当夜没有回家。申请人段元萍及其家人四处寻找未果,于2009年6月28日向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报警,请求帮助查找。2013年12月10日,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一直没有查找到王子铖的下落。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子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子铖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段元萍的陈述,《户口簿》,《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云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王子铖自2009年6月26日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段元萍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时,已经达四年之久,符合法律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规定。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婚姻关系书面证明和公安机关关于王子铖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资格和王子铖下落不明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子铖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首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