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明珍申请执行尹燕华、黄允文共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珍,尹燕华,黄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74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珍,女,生于1928年3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尹燕华,女,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黄允文,男,生于1992年10月2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珍诉被执行人尹燕华、黄允文共有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明珍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尹燕华、黄允文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