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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河北百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谢洪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洪川,河北百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洪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百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安陵镇佛刘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宪升,该公司理事。委托代理人:刘克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谢洪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洪川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洪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洪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上诉人谢洪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