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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育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400元,由原告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