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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毛某某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3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委托代理人滕泽喜,牟定县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毛某某2014年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被执行人毛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014年4月至12月生活费480元,称给大米45公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某某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720元,付清生活费后其余款项折抵为大米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度毛某某应对李某某承担的赡养义务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在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和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