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成与廖俊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廖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廖俊民。本院依法受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廖俊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廖俊民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罗田法执字第00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