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秋琪、方长华等与胡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秋琪,方长华,胡玉忠,陈永建,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反诉被告):谢秋琪。委托代理人:周新,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雷元松,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方长华。被告(反诉原告):胡玉忠。委托代理人: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永建。委托代理人: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8层6-11号。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键,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学琼,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谢秋琪、方长华与被告(反诉原告)胡玉忠、第三人陈永建、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琪、方长华与反诉原告胡玉忠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秋琪、方长华与反诉原告胡玉忠提出的三份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谢秋琪、方长华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胡玉忠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70元,反诉费300元,合计7,570元,由原告谢秋琪负担7,270元,反诉原告胡玉忠负担300元。审 判 长 凃峻代理审判员 陈杰人民陪审员 孙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