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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艾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程度不同均有智力障碍,婚后无法正常沟通,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一女孩艾某,现年15周岁。原、被告无婚间财产及外债。被告艾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艾某,现年15周岁。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辉书 记 员  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