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某某居民小组返还财产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某某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农民。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某某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钦南诉前联调民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某某区居委会某某居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某某居民小组将其所有的18亩就业用地租赁给黄某某、吴某某使用,每亩每年租金45000元。吴某某尚有就业用地租金638330元未交付给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吴某某所有的在钦州市沙埠信用社(账号80×××16)的存款37760元,冻结期限为半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