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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岳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5616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35元。逾期,被执行人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岳某某无银行存款,查询房管、机动车管理部门无查控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岳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5616元保留其债权。申请执行费135元,被执行��岳某某父亲岳富家已代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