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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与李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李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号。负责人:曾韶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步团、石峙屏,该行经理。被执行人:李俊锋,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国土局、房管所及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经查询显示,被执行人该套房产是其唯一住房,暂不予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