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徐进升人民陪审员 成 功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关注公众号“”